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法执字第1016号
申请执行人郭连成,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被执行人张杰,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被执行人郭建华,女,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本院(2015)宁商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张杰、郭建华于2015年8月30日给付原告郭连成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案件受理费2637.50元由被告张杰、郭建华负担。逾期被告张杰、郭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连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杰、郭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杰、郭建华未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华系宁安市XX百货大楼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建华的工资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郑 林
执 行 员 乔巨国
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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