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宁法执字第1019号
申请执行人俞淑滨,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被执行人许敏,女,195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
本院(2015)宁民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许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俞淑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66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许敏负担868元,鉴定费1500元元由被告许敏负担1050元。陈亚玲、陶延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吕淑华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00元,本息共计40800元。逾期被告许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俞淑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系宁安市XX商店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敏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工资帐户内的全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郑 林
执 行 员 乔巨国
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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