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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之探讨

  发布时间:2009-07-21 10:59:28


    由于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入。经中央批准,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今后几年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具有挑战性。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越来越多地考虑司法成本和效率的因素。

    一、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题中应有之意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应当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制度,否则,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不成功的,建立的新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是不科学、不公正、低效率和没有权威性的司法制度。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是解决实际问题,就是解决司法审判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越来越多的是“打官司”难,难就难在耗费大,耗费财力,耗费精力,耗费时间。“马拉松”式的诉讼拖得人筋疲力尽,有的人放弃了,“官司”不打了,有的人甚至走向极端。因此,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新时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也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题中应有之意。

    二、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一)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的界定

    1.司法成本,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和国家资源,包括时间、物力、财力、权力和人的精力等。社会资源可分为公共资源和个体资源。国家资源可分为审判资源、权力资源、市场资源和其他资源。个体资源可分为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等。

    2.司法效率,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节约社会资源和国家资源的程序及其产生的司法效果。换言之,所谓司法效率是以耗费最小的社会资源和国家资源,求得司法效益和效果的最大化。其主要是缩短审理期限、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二)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司法成本是指司法行为所消耗的资源,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行为在消耗最小的资源基础上,求得最大化的司法效益和效果,二者是相辅相成、矛盾统一的。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就会提高,反之,司法成本增大了,司法效率肯定就降低了,此消彼长。

    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性

    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是现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很难想象,一个高成本、低效率的司法是一个值得倡导的公正的有公信力的司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国目前已进入了崇高法治的时代,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发展规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才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制度,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当然需要的司法制度。

    (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能型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实质就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当今的社会是一个节约型、节能型的社会。在自然资源上要提倡节能,克服资源短缺问题,同样在社会资源上,我们也要倡导节约,降低社会资源的消耗,才能使国家管理轻装运转,效率大幅度提高,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快速发展,这样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型社会。司法资源是社会和国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就促进了社会全面快速的发展。

    (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坚持改革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需要。当代的中国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不断地扩大开放,才能走向繁荣和富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司法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司法是市场经济的调节器,调整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社会经济的快速流转,需要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有序,也就需要公正的司法裁决能够迅捷地做出和执行,降低社会成本,最及时快速地实现司法公正。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流转和发展,丧失其应有的功能。

    四、司法成本和效率的现状

    目前消耗司法成本,阻碍司法效率的因素很多,有司法体制设置因素,有司法审判方式因素,有司法保障的因素,有司法人员素质因素,有司法监督体制因素,等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限再审的问题。尽管最高法院目前很重视申诉再审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解决当事人申诉难,一方面又要保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难解决的矛盾,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有限申诉限制到什么程度,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时有发生;经过几审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有的案件反复再审,反复听证复查,耗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也牵扯了当事人的精力、消耗了当事人财力。

    (二)一、二审反复审的问题。可以说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很大,其中一点就是消耗司法成本,也降低了司法效率。每年的发回重审率比改判率都高。试举一例:有一民间借贷案件,一、二审均作出判决,并已生效。检察机关抗诉,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上诉,被发回重审,再次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类似的案件近年来为数不少,特别是再审程序中撤销一、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三)上访问题。这是近些年来消耗司法成本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来受大气候的影响,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而专注上访。法官宣判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得到的回答往往不是“我上诉”,而是“我上访”。由于当事人的上访,导致案件卷宗被调来调去,查来查去,甚至是审来审去、改来改去,裁判悬而不决,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精力。

    (四)法律意识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差,当事人隐匿躲藏,避而不见,甚至拒不到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案件不得不采取公告方式传唤、送达、宣判,造成了司法成本耗费过大,司法效率不高。

    (五)司法受到干扰和影响的问题。由于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而流于形式,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党政机关和组织,在行使司法权时往往挺不起腰杆,不能有效地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造成司法成本增大,司法效率低下。

    (六)司法人员自身素质问题。由于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质偏低,人为地造成反复调查、反复开庭,拖延诉讼、超期结案、迟迟不执行、上诉率高、上访率高、再审率高等,浪费司法资源、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更有甚者,司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导致裁判不公,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成本增加,并影响了司法效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司法保障的因素。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司法保障还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的法院经费保障、人员保障、通讯交通保障不到位,案件要集中一起传唤当事人,甚至是无法正常传唤当事人,某种程度上拖延了诉讼,造成审理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甚至造成当事人的不满,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五、降低司法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司法发展的需要。如何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是我们不能回避并不得不思考的课题。

    (一)取消发回重审制度。就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发回重审制度日益显露出它的弊端。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二审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但出现上述情况时,二审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查清事实或纠正一审程序错误,撤销一审裁判,重新作出裁判,这样效果比采取发回重审形式更好。一方面节约了审判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一方面钝化和缓冲了当事人对一审的矛盾和意见,增强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规范申诉再审制度。近年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解决申诉难和无限再审的规定和意见,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但收效不是很大,有些规定还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掌握、难适用,甚至变通地适用,比如:“原则上”、“一般地”等词语。审判实践中,多次申诉上访、多层级申诉(申请再审)上访、几次再审的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规范申诉再审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司法成本增大、最大化地实现司法效率化。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法律意识作为现实的民族精神文化,它既反映了法制现代化状况,又必然反作用于法律的实践即司法实践。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弱决定着其信奉法律、遵守法律的程度。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信念,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规范的行为崇尚司法,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的消耗,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进一步改革审判方式。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模式,比如简化庭审程序、繁简分流、书面审理、探索新型的送达方式,明确送达效力问题等。审判方式是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保障司法的高效运转。

    (五)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是一个共识性问题。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成本的降低,司法腐败的扼制,都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司法者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时期现代司法的需要,再好的司法制度也形同虚设,也不能作出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裁判。

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司法制度,是时代的需求,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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