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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前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2009-07-21 10:57:47


    当下流行的说法和作法是判后答疑或称判后释法明理,有的地方还出了经验。有些法院由此及彼尝试实行判前释法说理制度。笔者曾经思考过这项制度,并产生了一些想法。现将本人对判前说理的一些想法做一下介绍,以期与同仁们共同思考和探讨。

一、判前释法说理的意义

    对于判前说理,本人的理解是应当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在判决形成之前或者说在判决书制作下发之前,将拟判决意见和想法,通过比较通俗的证言渗透给当事人,就是老百姓说的“下下毛毛雨”,这样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因为每个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都有一个心里上的预期,在下判之前渗透一下法院对案件的一些观点和想法,能够使当事人在心里上有个准备,不至于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以后感到很突然,很难以接受。第二,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可以了解当事人的心里动态,主要意见,这样可以重新理一下审判思路,检查一下判前还有哪些东西,哪些想法需要调整和补充的,从而使后来制作的判决书更具有针对性、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同时减少判决的差错。第三,营造较庭审环境更为宽松、温和和友善的判前释法说理的环境,接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与当事人零距离接触,通过讲解法律、摆事实、讲道理,能够减弱和软化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第四,从以上三个方面引伸出来,判前释法说理还在一定程序上可能减少上访申诉率、上诉率,提高调解率和息诉服判率。

二、被告判前释法说理的可行性

    判前释法说理不是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但它又是一种与诉讼程序有关联的方法或者说是方式。判前释法也好,判后答疑也罢,都是一种新的司法理念,正如当下实行的信访听证、执行异议听证和申诉听证等被界定为一种程序一样,将判前释法说理定义为一种程序也不能说是胡编乱造。这不违反法律,也符合中国国情。近年来,涉诉涉法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方面与审判差错有关,但本人认为更主要的是与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看不懂判决书关系大。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多做耐心解释工作,水能简单的一判了之。最高法院领导也多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因此,有必要设定这么一个程序或制度,使判说理规范化、制度化、可操作化。

三、开展判前说理的形式和具体操作方法

    前面到要想把判前释法说理做得更好、更有效果,就要形成一种制度,使之程序化、规范化。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讨怎样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讲求什么形式、采取什么方法。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些思考。

    (一)首先制定一个规范,确定一个原则,突出一个重点为,把握一个方向。制定一个规范就是研究形成一个规则性的东西,称作规则也行,称作规定也可,总之形成条文,使审判人员有章可循。确定一个原则就是制定出的规范要坚持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这就是说条文不要过多、过泛,管用好用就行。突出一个重点就是规范的核心问题,一定要要求释法明理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不要千案一面、千篇一律,不要起反作用,不释法还好,一释法说理更糟糕了不行。把握一个方向,就是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可以说是综合了四个方面的能力。审判员自己都稀里糊涂,怎么能够说明白,怎么能够说服当事人呢。

    (二)既然把判前释法说理界定为一个程序,那么这个程序设定在审判的哪个阶段、哪个环节。本人的意见是设定在庭审后宣判前。有人认为既然是判前释法,就应贯穿于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只要是宣判前,哪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我不否认这个观点的正确性,把息访息诉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始终是符合案结事了和定纷止争要求的,但本人要说的是作为一个程序的判前释法说理,就应当设定在一个固定的阶段之中,才能让人看得见摸得着,觉得它实实在在的存在,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实际作用和效果,不至于形同虚设。

    (三)判前释法说理作为一个程序,就应当采取一定方式。本人的想法是可以参照听证的方式,可以在谈话室、调解室或审判庭,但绝不能象庭审那么严肃,尽量营造出一个和谐、宽松的气氛。可以是几方当事人都到场,也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到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是二人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原则上当应由合议庭成员参加。有些案件,可由主管领导参加释法说理。释法说理应当有记录,应当有释法说理的提纲或具体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可以对话,可以答疑。法官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证据的认证和采信、事实的分析、法律的解析、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有重点地进行,将晦涩难懂的法律名词或概念用语用通俗易懂的话表达出来。本人的理解,法官判前释法说理,就是把将要制作和下发的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否包括判决结果,视情况而定),用大白话展开来说。因为判决书毕竟是司法机关的公文,有个语言要严谨、严肃、逻辑性强,要使用法言法语,要弘杨中华语言文化的问题,不可能用太大众化的口语、土语来述,所以要将格式话的语言、专业性的文字让当事人看得懂、听得明白,是判前释法说理的一大功能。

    (四)判前释法说理应当注意的问题。1.注意语言的中立性,语气要温和、中性,不能使用褒贬性的语言或倾向性的语言。2.必须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时,注意避免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3.释法说理注意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审判秘密。4.释法说理可以采取灵活形式,也可以与庭外调解相结合,用调解笔录形式体现出来。5.注意引导当事人不服判决时通过正常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不要采取非诉讼的上访申诉途径。

    (五)判前释法说理后运作程序。1.释法说理后,如果当事人情绪稳定,态度明了,可直接下发判决书。2.释法说理后当事人情绪波动或者有抵触情绪,态度不明确,可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再次释法说理或调整判决思路后选择适当日期下判。3.释法说理后效果好,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或即时下发调解书或准许撤诉裁定书。

    (六)做到三个结合。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要求,民事审判中,要将诉讼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环节和阶段,也当然适用于判前释法说理这个环节。本人认为在判前释法说理过程中,也可以再一次地做调解工作,二者有机结合,这也可以说是庭下或庭外调解的一种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判前释法说理引用调解机制,是案件裁判前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的所做的最后一次努力。

    除了做到判前释法说理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之外,还要做到判前释法说理与其他诉讼阶段和环节的释明相结合。法院的审判过程实际上也是宣传法制和法律,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流转的过程,释明是法院法官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判前释法说理就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尝试的一种释明模式。

此外,判前释说理也应与判后答疑相结合。判前释法行,还可以进行判后答疑,二者也可结合。俗话说“功夫在诗外”,我们也可以在审判之外多下些功夫,多做当事人工作,不放弃任何有希望有可能的努力。

    四、判前释法说理的司法功能

判前释法说理应当说是在新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形势下产生的新生事物,与判后答疑和各种形式的听证一样,都有着准与司法的功能。当下的中国形势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审判方式应当是什么样的,都是各级法院深深思考和探索的课题,还有一个就是信访形势压力下的纠纷的解决问题。案件判决了,也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但当事人就是不服,这是一种纠纷的解决;案件结了,事也了了,也是一种解决。如何做到案结事了,而避免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院到基层法庭都在努力实践着、探索着。本人认为,基于中国的国情,尝试判前释法说理,实际上也是在拓展司法功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书中说“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判前释法说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本土资源”。法院法官的释明权或者说释明义务,就是判前释法说理的法律依据;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就是判前释法说理实践要求。

    以上只管窥之见,愿与同仁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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