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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农药坑害农民,不良商贩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6-09-23 13:41:17


    刘某、徐某等八人都是宁安市的农民,几人都以种植圆葱为主。2013年9月,八人一起到当地一家农药种子商店购买农药用以除草。不想,使用农药后圆葱减产,有的田地甚至绝产。日前,刘某等八人认为农药有假,一怒将农药商店业主告上法庭。最终,他们获得了赔偿。

    2013年9月,刘某、徐某等几人使用了同时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农药除草剂后,发现田地大量减产,有的甚至绝产。刘某等人认为,农药成分有问题,便将农药送到农业部门鉴定。

    经当地农业部门及鉴定部门认定,这种农药内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种类、名称不符,并且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号,属假农药。经过农业专家鉴定,刘某等农户的田地减产甚至绝产系使用了这种农药所致。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等八人联合将农药商店店主关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农药经营者关某认为,在刘某等八人购买农药期间,她已经将商店转让给他人经营。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明,此农药应使用在柑橘、夏玉米等田地上,而几名原告却用在了圆葱田上。关某认为,相关部门的鉴定不准确,因此拒绝赔偿。

    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为假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没收、罚款、吊销生产许可登记等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案中,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销售的假农药有因果关系。被告除接受农业部门处罚外,还应就民事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原告是在被告将商店转让给他人期间购买农药,但在此期间,商店名称并未更换,对外仍由登记的业主承担责任。

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关某赔偿刘某等八人经济损失共192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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