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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14-10-19 16:04:36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其在促进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义、增强民族凝聚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舆论的发展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如近年来发生的“邓玉娇案”,“躲猫猫事件”,“广州许霆案”等等,在舆论的严密监督下,事件的司法进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不能否认的是,舆论与司法之间由于自身发育的不成熟,仍处于探索与改革中,二者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紧张的对立,尤其近年来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一种“全民审判”的现象,这就要求正确引导舆论与司法产生一种互生互助的关系,在保证舆论自由的同时更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使老百姓对司法产生一种信任感,从而避免舆论的过激性与片面性,以此来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能更好地表达民意,是保障司法公开的新渠道。网络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民意,具有其他民意表达方式共同的性质、特征和作用。与其他传统的表达方式不同的是,网络民意表达利益诉求和社会态度更迅猛、更尖锐、更复杂。尽管网络舆论不能等同于绝对的民意,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一定范围内的真实民意和朴素的群众道德观,可以反映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倾向性意见。这些网络形态的民意若能以适当形式进入司法程序,不仅是司法民主的很好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有益补充。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能使人民群众更好的参与司法,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新方式。由于传统民意表达方式的局限性,普通公众对司法个案的评述,更多的只能在茶余饭后、街头巷尾,或只能寻求传统媒体、专业人士代言。网络舆论的兴起,恰是普通公众司法评论话语权的极大解放。在网络空间,人人即媒体,人人都有话语权,普通民众可以充分地发表言论,直接参与案件讨论。同时,网络关注司法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网络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而且更加充分地实现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毋庸置疑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是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轨道。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早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如我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当事人在百度贴吧大造声势,不怀好意者恶意跟贴,社会影响极坏,对法院公正审理造成极大阻碍。从中国发展现状来看,借助公众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网络舆论监督妨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一个热点事件的出现都带有突发性,事件中表达出来的诉求不是仇视社会,而是仇视执法不公,担心权钱对弱民的侵害,所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对长久以来的执法惯性和制度不公的极度焦虑,即对权利屡遭侵害的现实的强烈反应。

    其次,当一个偶发又具有代表性的事件触到公众越来越敏感的神经,使公众觉得可以借此表达对现存社会问题的意见,对司法独立公正的拷问,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的时候,这样的事件很自然的会轻易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最后当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对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这些案件最终所做出的审判,都不难寻觅到“舆论审判”的影子,如网络舆论感觉第一次量刑过重,往往会影响到法官第二次的量刑,并且这类审判对其他案件当事人产生了示范效益非常巨大,进一步增加了其他案件当事人对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期盼。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存在于互联网信息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所反映的民情民意已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部分。连中央高层领导都意识到网络民意的重要,开始浏览网页,主动与网民交流沟通。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思维依然停留在传统媒体主导下的信息传播与舆论监督方式上,司法工作必将处于被动局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新媒体时代受众特点,进一步提高运用媒体做好政法工作的本领。”那么怎么样才能在网络舆论环境下,让司法和传媒携手良性互动,共同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司法公开作为切入点,自觉适应新媒体环境。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动摇,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公开法庭审理活动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判。一方面要通过法院门户网站适时发布案件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及时披露和迅速传播案件信息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往的实践证明,案件信息的缺失和传播途径的阻碍往往会激发公众更大的探索欲和传播欲,特别是某些敏感案件一旦引起关注,公众都想在短时间内了解案情,如果不能尽快满足公众的知情欲,就会产生各种遐想和质疑,而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唯有司法公开,让案件真相在阳光下公开传播。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由于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缺乏理性的梳理、整合,极易造成因追求生动而失真,因过分煽情而忽略事实,因注重时效而损失准确。因此,要用辩证的思维看待新媒体对推进阳光司法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扬长避短,以防止出现“舆论定罪”和司法被“网络民意”绑架。

    二、以司法公正作为契合点,善于与传媒沟通并开展良性互动。在数字化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今天,出现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并驾齐驱的格局。从而也使得司法与传媒在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不断形成新的交叉、融合和冲突。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面对社会转型期的新形势,司法与传媒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沟通机制,而且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开展良性互动。如今在社会转型期的新媒体环境下,如何让公众在每一起司法活动中都感受到公正平义,不仅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更是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关键。司法公正作为司法与传媒的契合点,是双方良性互动的核心,法院宣传部门应主动与传媒沟通互动,使司法公正的正能量信息,插上新媒体的翅膀快速传播,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气、崇尚道德、遵守法律、培育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是以司法公信作为着力点,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及其裁判的信任度,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公信的唯一力量源泉,借助传媒将司法公正的正能量信息快速传播,不失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途径,这就迫切需要双方建立以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为主导的良性互动机制。弘扬主旋律就是把司法活动中折射出的真、善、美,通过新媒体传播出去,发扬光大。传递正能量就是把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的法治信息,通过新媒体广泛传播,在建立共信的基础上形成司法公信,使良性互动成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利器。

    四是以规范网评为支撑点,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回应、引导三项制度。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涵盖的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因此,各级法院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由网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收集的信息既要注重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对收集的信息及时分类整理,提供给相关部门。继而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回应机制。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即尚未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建立正确的引导机制,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公布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意见,引导网民理性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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