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父母对年幼的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当子女长大成年后,就应对年迈的父母尽孝,赡养自己的父母。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重的增长,农村赡养案件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对该庭近三年来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至2012年,东京城法庭共审理赡养纠纷案件10件,其中,2010年审理5件,2011年审理3件,2012年审理2件。从案件的数量上看,呈下降的趋势,但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通过统计分析,发现赡养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
1、原告一般都要求的是金钱的给付,很少涉及到对自身生活方面的照顾,这方面起诉的原告都是生活能够自理的,柴、米、油、盐都能自己买,就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以保障每月的生活费用。
2、原告一般都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子女,没有独生子女的,而且大多数案件中每个子女对老人的态度不一样,就是有的给钱,有的不给钱。
3、发生赡养纠纷案件之前,也就是原告起诉之前,家庭中存在一定矛盾,被告认为老人的处理分家问题中,对某些子女不公平,出现少分或不分家产的问题。因此,被告以对赡养老人的问题上采取消极态度。
4、也有些原告是一个人,其配偶早年过世,原告又成家,造成子女的不理解,认为既然父亲或母亲已经成家了,就不应该尽赡养义务了,应由与其组成家庭的配偶管。
5、赡养人经济困难。在农村有些赡养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自身家庭生活负担较重,生活比较困难,因此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而引起赡养纠纷。
二、赡养纠纷形成的原因
从以上特点分析,被告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漠,不知道赡养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多名被告之间相互推托,也有的认为老人应由儿子抚养,女儿出嫁后就不管家里的事了;在子女成家另过之后,原告在处理分家的过程中,没有一视同仁,而导致少分或不分家里财产的子女不愿尽赡养义务。原告在丧偶后,又重新组建家庭,造成子女不愿意赡养,有的更是与父亲或母亲不来往。
三、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1、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案件,就得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加大法制宣传。让每一个公民都懂得,赡养自己的父母是义务,不管脑子里有什么意识,都要对曾经抚养、教育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老百姓的赡养意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各级各部门都应把敬老养老作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应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敬老养老典型,让每个公民都树立起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意识。
2、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及时化解家庭矛盾。调处因分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矛盾化解掉,使每名子女以同样的心态对待父母的赡养问题。不推拖,不攀比,尽自己的责任,尽自己的一份孝道。
3、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赡养纠纷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村委会、乡镇司法所要形成逐级调解机制,帮助解决赡养纠纷,把家庭矛盾化解在基层。村及乡镇开展一些有组织、健康有益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条件,使老年人身心得到休养。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赡养纠纷案件应以调为主、强力执行的原则,对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司法救助。对此类案件发生较大的村庄可就地开庭以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虐待老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社会舆论的压力起到利于调解的作用。不孝顺父母在当今社会,尤其在农村,会被他人所不耻和指责。不履行赡养义务则是不孝顺父母的最典型表现,再加之诉至法院,更会在当地形成不小的影响,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人往往都会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他们对当事人的劝说甚至指责都会给其形成强大的思想压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使一些赡养纠纷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就将矛盾化解在盟芽状态。利用社会舆论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5、利用道德感化,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6、全社会给予老年人以帮助和关心。健立健全养老保障机制。在医疗、生活方面给予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一定的照顾,让老年人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