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代表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青年法官肩负着传承历史与迈向未来的特殊使命和任务,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新生力量,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未来。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招考力度的加大,法院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一大批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学毕业生,这些青年法官已经逐渐成为法院审判力量的主力军。以笔者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现有在编干警91人,40周岁以下青年干警47人(其中六年间考录34人),占总数的52%,青年干警审结了全院60%的案件,完成了95%的调研信息宣传任务。可以说,青年法官是法院审判事业的后续力量,培养青年法官就是在塑造法院的未来。但青年法官的成长之路并非坦途,由于青年干警大多是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法院门的“三门”人员,因而其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困惑,这些困惑会阻碍青年法官的快速成长。因此,全面了解青年法官的成长困惑,并根据青年法官的成长特点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是解决青年法官成长,促进法院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青年法官成长困惑的表现形式
(一)职业知识的不足。虽然青年法官大都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理论知识相对于老法官来讲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审判实践中需要的并不仅是理论知识,而更多的是能实际运用于审判的实践知识,这需要对法条的掌握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学习,而这些恰恰都是青年法官的劣势所在。特别是法律思维方法的缺乏,使很多青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感觉到无从下手,难以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去思考,处理实践中的问题。
(二)庭审技能的不足。很多青年法官反映庭审驾驭方面的不足表现在:庭审指挥能力的欠缺、庭审应变控制能力的欠缺、庭审中对争议焦点的概括和综合分析能力的欠缺以及庭审中庭审语言表达能力的欠缺等几个方面;案件调解能力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案件调解方法的欠缺、调解语言与调解的时机的掌控等;文书制作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判决书的结构组成、语言组织、说理方法、焦点归纳等方面;信访化解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群众语言使用的不足、社会经验的不足等方面。
(三)职业心理调整能力的不足。青年法官在走向初任法官岗位、承担法院审判业务后,反映心理压力大、紧张感不能消除等问题。
二、青年法官成长困惑的原因分析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脱节。青年法官在高校学习中,基本上未受到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极少考虑法律实践活动,忽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同时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导致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实践人才。
(二)法官常规培训落实不到位。除了法官的初任培训外,法院系统的其他常规培训时间往往很短,基本上就是一个上午或者至多是一天的课程,而且教学的方式采取的也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青年法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加之参加培训的法官受到日常工作的影响,忙于审理案件,也很难抽出时间参与这种常规的培训,造成常规培训无法落实到位。
(三)学位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很多青年法官参加这种学历教育的初衷即在于拿到学位,为自己的晋职、工资等调整创造条件,而非是依托学位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而且,脱产的学位教育虽也长达三年,但真正集中培训、上课的时间是非常少的,这就造成学位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其提高青年法官法律专业素质的目的。
(四)“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突出。虽然我国任命法官的效率非常高,但并没有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压力。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为91件,“案多人少”矛盾的存在,加重了青年法官的心理压力,也客观上降低了青年法官参加业务培训的积极性。
(五)审判质效评估考评的影响。中院对基层法院的考评,分为公正指标、效率指标与效果指标三大类,合计共21小项之多。这些繁琐的考评指标对于青年法官来说,简直是一头雾水。要做到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还要恰当地分析各项审判指标,做到案件审理与提升指标两不误,这无疑加重了青年法官的负担,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
三、青年法官合理培养机制的建立
(一)建立法院与法学院的合作共建机制。法院要与法学院主动合作,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为青年法官重新回到学校进行再学习创造条件。我院已经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建立了合作互动平台,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学院的师资和教学条件对青年法官欠缺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门的“补课”,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青年法官正在参与的庭审实践,加强对青年法官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通过现实活生生的“案例教学”,使青年法官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定、价值衡量等法律思维方法。
(二)改革常规培训的教育形式。教学的内容上不宜一律采用对法律、司法解释的解释和讲解上,应该多增加通过案例进行讲解,抛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延伸“苏格拉底”式交互发问的教学方式,让青年法官在参与讨论中学会新的知识,并将知识运用于审判实践。
(三)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广东东莞二中院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就是通过法官培养模式的改革,构建起来的一种培养模式。我们可以利用资深法官与青年干警以结对子的形式,通过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帮助青年干警进行适应性锻炼,提升青年法官的司法职业技能。但该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的制定和实行来保证落实,要通过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对导师的选任、确立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期限和方法等内容,确保此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扎实推进“三评查”制度。庭审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核心环节,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能力的“名片”,合议庭合议是法官沟通协作的“桥梁”。借助“三评查”活动的落实,提升青年法官的庭审技巧和裁判文书撰写的能力。推进、落实“三评查”活动可以和导师制相结合,让导师指导、观摩青年法官的庭审,对青年法官书写的文书进行指导、纠错。
(五)建立青年法官下基层机制。总体来看,青年法官具有学历较高、思维敏捷、理论知识丰富等优点,但同时,不愿下基层、不甘于吃苦、责任感不强等问题也在部分人身上流露出来。 因此,要改变青年人由于其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引发的此类问题,就要让青年法官“接地气”,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所想,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六)构建青年法官心理支持系统。由于审判工作的压力、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很多青年法官心理压力加大,职业心理冲突问题不断呈现。为此,要积极构建法官心理支持系统,一方面法院内部可以加强青年法官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建立青年法官心理健康档案,定期请心理专家为青年法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于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平台,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培养青年法官的归属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