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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逃避执行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8-07 15:44:31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专项搞“执行年”活动以来,相继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若干个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但是在新的时期执行难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问题日趋严重,增加了法院破解“执行难”的难度。

    《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而前“两难”正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行为所致。如何根治这一顽症,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结合执行实务,浅谈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逃避执行的几种常见现象

    1、隐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的措施多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只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真正实现。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执行阶段趁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些单位、企业甚至公款私存;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逃避执行的现象,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地位。

    2、故意失踪、举家外逃。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在案件诉讼终结后,或案件进入执行前,转移财产后,举家外逃,下落不明长期不归,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造成案件执行无果。

二、逃避执行现象形成的原因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所致。还有法院的因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现正虽然进行着普法活动,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并不增强,公众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不履行法律文书既不违法也不是犯罪,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产生轻视法院执行。有的代理律师职业道德品质差,知法犯法,他们在履行职务中不但不积极配合法院化解矛盾,反而运用所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教唆和授意给义务人逃避法院执行的方法,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2、丧失社会公德,社会诚信指数过低。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华民族遗传了几千年的诚信基因,在现代社会的“物欲”思想、“利益最大化”思潮的撞击下开始蜕变,市场信用体系也开始破裂,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这不但给司法领域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法院“执行难”带来重重阻力。

3、各司法机关配合不到位,打击拒执案件力度不够。按照法定程序,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但是拒执案件往往是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愿收,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往往靠法院一家唱独角戏,在法院执行历史上上世纪九十年代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基本都能够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前十年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80%能够悔改并履行给付义务,现在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后大约有50%的能够履行给付义务,拒不履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越来越多。法律院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后束手无策。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无奈债权人撤回执行,或者上访纠缠法院,法院拿出大量精力息访,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打完官司,法院是输家,法院出钱救济债权人。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本。

4、法院工作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立、审、执衔接不到位出现脱节的主要表现:一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二是审判庭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手续不全,如作出查封房屋、车辆等财产裁定后,没有及时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后,没有把查封财产、冻结存款期限告知申请人等,以至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人没能在有效的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造成已查封、冻结财产流失。

5、当事人恶意诉讼。当事人在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背后出主意,被执行人通过恶意诉讼以合法的形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使其转移财产合法化,致使执行程序依法停止。

三、解决逃避执行行为的办法

    要解决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措施入手:

1、树立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意识,构建和谐诚信社会。

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基础,宣传执行改革、执行措施、执行成果是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会同各级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一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公开予以曝光,瓦解其社会信誉,既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又震慑其他被执行人;二是借助舆论宣传,调动社会力量来关注、监督那些干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事例;三要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他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行使代理权时,要依法依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成为一支支持、配合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队伍。通过教育宣传,提高诉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逐步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2、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法律、法规。

就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虽经过修订趋于完善,但仍尚未健全。如对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与追加上,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仅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作规定,而对变更与追加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却没有规定,这不但给执行工作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变,也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如为规避、逃避执行,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转移至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甚至没有离婚的夫妻,也以个人债务、个人财产提出异议对抗执行,而法院要变更与追加他(她)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时,却无可引用的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只好通过再走诉讼途径予以确认后,方能继续执行。

    同时,与执行工作配套的行政法规也不够完善。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现行法律对企业准入的条件不科学,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注册资金规定形同虚设,为企业负债后强制执行时埋下后患;对一些企业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法律约束不够严厉,导致这些部门行使监管权时存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给企业的开办和日后规避执行有可乘之机。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给解决执行难带来较大障碍。因此,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法律、法规,将经过执行实践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已成为当务之急。

3、法院树立大局意识。

    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行“执行窗口前移”,从源头上堵住败诉一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第一、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条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即时告知诉讼风险并正确引导其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控制对方财产,否则就可能承担案件判后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可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当事人进行恶意交易、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促进案件调解和确保生效判决的最终实现做好准备;第三、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及时追加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在进行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查清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参与人、投资来源、偿债能力等,发现有依法应参加诉讼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予以追加,一并审理,一次判决,减少可能在执行中出现追加被执行人因执行异议而延误执行等情况的发生;第四、从立法上将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案件交由案件执行机构办理:一是执行人员对寻找、查封财产的措施、手段熟悉,有助于提高财产保全质量。二是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执行打基础,执行人员对保全财产的主观能动性较强,有助于提高执结率。三是便于立案庭和审判庭集中力量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也符合立、审、执分离的工作格局。

4、穷尽措施,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

    政法委等部门要切实解决公、检、法三家机关分工合作打击逃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予以丛重从快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形并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也应尽快审查、控诉,力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有效地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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