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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08-23 15:41:2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女性开始逐渐频繁地接触社会、融入社会,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然而,另一种现象却不容忽视,面对纷繁的人际交往、国内外文化思潮的影响,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金钱的刺激和非法欲望的动机的作用下,受外来因素的不断冲击,一部分女性迷失了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犯罪的类型及实施暴力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且对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日趋增强。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四年来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09年至2012年,宁安市人民法院共判处罪犯898人,其中,女性罪犯38人,占总数4.23%。其中2009—2012年判刑女犯人数分别为4人、8人、10人、16人。

一、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女性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种类相对集中

    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和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暴力性犯罪,以及一些与此两类犯罪有关的犯罪,人们很难把一些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与柔弱的女性联系在一起,而现实生活中,女性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女性犯罪的诱因,多与不幸的婚姻有关,然而很多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者,也是受害者。

(二)农民身份占绝大多数

    三年来,在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2名犯罪嫌疑人为农民,占女性犯罪人数总数的84.21%。这些人员实施的犯罪多与钱财有关,尤以盗窃为最多。究其原因,此类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更无固定收入,有些甚至无固定住所,缺乏生存能力,而每天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生计问题,因而实施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她们谋生的最直接手段。

(三)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犯罪嫌疑人多为文盲或小学文化,约占犯罪女性的90%。由于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而走向犯罪。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一定局限性,导致这些人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常因家庭、感情等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几个作案少女均只有初中学历,直到案发被抓,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自身素质不高但对财富过分渴求,是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女性,在好工作难找、低薪工作辛苦又不想干的情况下,往往会想通过非法的“捷径”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四)共同犯罪比较突出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有的则是女性之间相互结伙作案,这些犯罪成员最多的有15人,少则2人,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五)是家庭矛盾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中,往往男方自身有好逸恶劳、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或者男方有外遇,令女方实在无法接受。由于这类案件涉及个人的感情因素较多,外力的调解难度往往较大,有的女性无法妥善解决家庭纠纷,产生绝望情绪后容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二、当前女性犯罪的原因

    从调查结果分析,引发女性犯罪有多种诱因。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漠;生活困难,生存压力过大;好逸恶劳,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情感困扰,理性不足等,是女性犯罪较为突出的原因。女性的生活竞争能力相对男性较弱,加上女性往往还承担着生育和家务重担,在市场经济的年代,当代女性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代可能更加沉重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一旦生活的压力不堪重负,女性容易自暴自弃,甚至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引发犯罪。女性的社会角色,不仅仅是妻子,还是承担着抚育下一代重任的母亲,母亲的素质和生存环境,影响着社会的未来。目前,在女性困境时,社会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女性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要从根本上预防女性犯罪的发生,最主要的就是努力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及辨别是非的能力。要确实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妇联、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防止家庭暴力,为广大妇女安全健康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遏制和减少女性因受侵害而产生的复仇性质暴力犯罪。

(二)及时化解消除家庭矛盾,有效地预防女性犯罪,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制裁处理,及时调解各种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要充分发挥城乡治保会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相关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女性群体在社会构成中处于特殊地位,法院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首先,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中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她们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能真正地明白自己过去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做到真正地悔过;其次,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适用人性化司法行为,从有利于悔过自新、“治病救人”的角度做出量刑处罚。还要注重对女性罪犯的心理矫正,避免其重新犯罪。

(四)司法机关要建立针对女性犯罪的事前普法预防与事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女性犯罪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应做好预防工作,可以通过街头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进行有益的女性犯罪预防的普法宣传。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针对女性犯罪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持教育为主、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个案法制教育与心理疏导,使女性罪犯认罪伏法,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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