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人民法院一直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工作目标,并且积极为宁安市经济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大环境而保驾护航。我院立案庭速裁组今年一直肩负处理各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宁安法院自2011年至2013年10月份处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数据加以分析,探究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一、金融机构银行借款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受理的金融机构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仅133件,2012年增至156件,增长率达17%;2013年1—10月,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已达197件。在2011年至2013年10月年受理的486件案件中,金融主体涉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76件,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145件,涉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有206件,其他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59件。其中有85%以上的案件属于农村农民联保借款案件纠纷,主要涉及邮储银行、农行、信用社,其他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所占份额较小。从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不仅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案件的标的总额已由2011年的1010.8万元攀升至2013年(截止以10月份)的1317.9万元。
(二)从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近两年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案件持续增长。通过对2011年至2013年10月份金融借款合同的数据分析不难看出,此类案件无论从数量上还有涉案金额上增长趋势已经逐渐凸显出来。
2、原告方集中,原告方绝大部分为邮储银行、农行、信用社。我市是农业产值大市,是黑龙江省十强县,金融借款普遍为农村联保借款。但是我市农民种植农作物存在“跟风”的问题,即上一年种哪种农作物赚钱,本年度会“跟风”大面积种植,而借款多用在农业种植上,而这种“跟风”式的种植往往造成高产低价的后果,导致效益不佳甚至亏损,最终偿还不了银行贷款。这种“跟风”式的生产种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以上三家银行贷款审批效率高、时效快、而且每年在春耕时节正好是发放贷款的时期,所以这三家银行多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而其他商业银行的审批时间长,操作严密,门槛相对较高,而且较少针对农业贷款,所以产生不良贷款的数量明显减少。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过程中多要求借款方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困难并不是很大。
3、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公告案件、判决案件数量增多及送达难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大难题。尽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案件审理难度不大但部分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我院2011年以来受理的486件案件中,其2011年调解122件,2012年调解135件,2013年10月前调解案件177件。有相当一小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因不乏是贷款人下落不明,贷款人应诉率普遍较低。银行虽然在办理贷款时手续完备,故能够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并无争议,但由于部分贷款人故意躲避债务或因无力偿还贷款举家搬迁,拒绝参加诉讼,对案件审理和执行形成障碍。
4、银行胜诉率高,但执行难度较大。在这些案件的诉讼审理中,结果基本上都是贷款人败诉,银行胜诉率不低于98%。但大多数借款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故有大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理执结时间较长。 因贷款户无法偿还,保证人不愿偿还,抵押物难以拍卖兑现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执行结案率,结果往往不得不面对胜诉是银行、损失依然是银行这样一个事实。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案件数量增长原因分析
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信用社、农行及邮储银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村委会、公司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通过统计发现: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像这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甚至有些联保户为了满足自己的要求,通过人情关系,找到村里没有贷款的农户,通过他们组成联保小组,但实际用款人是联保户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没有用款的农户成为了担保人,一旦别人偿还不上贷款自己却承担了担保责任。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炒股票、赌博、二次放贷,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联保方式的弊端暴露无遗。当前的金融案件基本都在三个以上被告,很少只有一、二个被告的情况,多的甚至五个以上。金融借款的担保已经演变成圈人运动,金融借款已经变味,信用体系已存在严重问题。首先,联保的组成存在问题。很多联保小组中都是自己的亲属作为联保户,实则是自己担保自己,真正的担保功能难以体现。其次,联保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日益凸出。联保体的组成本身是先天不足且十分混乱,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会出现成员间为逃脱担保责任,纷纷采取转移财产、跑路等形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因成员众多,涉及面广,造成局面混乱,进而引起社会稳定问题。
三、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通过银行诚信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宁可少放一笔贷款,也不错放一笔贷款。
2、逐渐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逐渐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带到一定份额,将面临下岗或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发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农村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例,宣传广大农民在贷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联保户相互承担的责任,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