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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4-11-01 11:23:03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市场投放量有增无减,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典型案例发人深省。近年来宁安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侵害的同时,如何在法院审判阶段把好关,避免不当司法的二次侵犯,就成了当前审判任务的关键所在。本文试从2011年—2013年10月份的审理情况对道路交通案件的特征、概况和成因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收案 结案 判决 撤诉 调解 结案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2011 32 32 18 6 8 134.72

2012 39 37 19 9 9 180.638

2013 46 29 14 4 11 226.49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特点:

  (一)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11年、2012年、2013年,宁安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分别为32件、39件和46件,分别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2.5%、3%和3.9%,2013年统计至10月,就已经超越了2012年全年的受理总数,同期同比增长了35.29%,该类事故增多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车辆普遍增加,新增的商业运营的客货车和私家车、以及非法运营的摩托车给道路安全增加了负担,私家车(非商业用途)逐年增多,私家车涉案比例也呈逐年增长态势。二是交通意识淡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酒驾、醉驾数量增多,无照驾驶和超速行驶也是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三是缩短了交警调解期限,使一部分可调案件因时限不能而流入了法院。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消了之前交警部门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因而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而调解不成的案件则大部分流向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受案数。四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账务报销机制使然,保险公司比较倾向于通过硬算硬套的判决,而比较排斥带有妥协、让步成分的调解。所以使得一部分涉及保险的交通事故必然地进入诉讼程序。

    (二)诉讼标的额逐年增加。2011年宁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总标的为134.72万元,平均每件4.21万元;2012年为180.638万元,平均每件4.88万元。2013年1-10月标的额为226.49万元,平均每件7.81万元。

    案件标的额的提高主要有如下两方面原因:一、立法的修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无论从赔偿义务主体,还是从赔偿项目、标准方面,都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例如,死亡赔偿金由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修改为二十年,以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二者属于可同时主张的赔偿项目。二是统计数据的年度自然增长。我们知道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都与当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有关,随着经济的增长,黑龙江省的各项统计数据也在逐年增加,故据此计算出的标的额也有所增加。

    (三)调撤率偏低。2011年至2013年10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撤率分别为43.75%,48.65%和51.72%,远远落后于本院的民事案件平均调解率。分析起来,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本院负责承办该类纠纷的业务庭民一庭人少案多,其不仅负责审判发生的交通事故,还负责审判传统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等疑难纠纷。这极大地削弱了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调解精力。二是由于历经交警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对成功调解寄予的希望十分渺茫,抵触情绪十分严重,特别是肇事者,要法院一判了之,再让受害人申请执行的心态也屡见不鲜。 三是由于保险公司“青睐”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了方便内部账务报销,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客观性认可度不够,所以在以调解参加人参与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同意调解,最终造成法定不能调解的局面。

三、预防及应对道交事故高发的对策

   道路交通秩序的整顿和好转,这是关系到社会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抑制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减少和防止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要从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加大对肇事者的打击力度等环节入手。建议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重点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错误的交通行为。通过新闻报道、电台、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报道,以血淋淋的教训来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水平进行检查测试,对曾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人员进行补课等,促使每个驾驶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文明守法、安全驾驶。

   2、要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堵截“马路杀手”。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一要严把驾驶证和行车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再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二要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必将予以严惩;三要强化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行,减少道路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3、要强化执法管理,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路段的执法,重点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违章违规现象,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采取路面常规检查、定点巡查、突击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违章司机的处罚力度。在惩处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的,亦应依法进行处罚。

   4、完善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路政部门应不断加强路况检查,针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在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道路或城区主要路口增设红绿灯或铺设减速带,在急转弯且视线不良处设置反光镜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输公司等用车单位的督促检查,要求各单位加强车辆养护,排除隐患,确保没有“病车”上路,力争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

  5、成立专门的交通巡回法庭,应对道交赔偿纠纷案件高发态势。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配备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中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合力化解矛盾的优势,与交警部门和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共同努力,提前介入事故认定,采取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早立案、早调解、早审理、早判决、早解决的目标,以应对不断上升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6、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警示司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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