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当前社会呈现多元化的矛盾,在矛盾纠纷的解决中,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使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并自动履行,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分析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并使之与诉讼机制有效衔接,在当前社会纠纷频发,诉讼机制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态势下,对于促进当前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涵义及特征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基本内涵。
多元化调解机制是指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经济、便利、符合情理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
(二)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调解程序利益。
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主持者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4.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以社会性为主,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
二、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价值分析
纠纷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发展多元化调解机制成为当代国际司法改革的趋势,在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发展主流。多元化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协商性、便利性、平和性、当事人本人参与性、保密性,维护亲情及合作关系以及符合实际的解决效果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符合民间长期形成的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有利于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二)多元化调解机制是缓和诉讼对抗性的重要途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妥协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和诉讼程序中针锋相对的对抗方式比较起来,优点凸现,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交往和人际关系。另外,程序都是非公开的,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的民事纠纷能在不透露给外人的情况下秘密解决,更加能够体现出法治的人性化特征。
(三)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减轻法院诉讼压力的有效手段。多元化调解机制提倡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单一诉讼能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保护法院的威信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滥诉现象的出现,分流法院压力,为司法现代化创造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保证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经社会发展和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催生出各种纠纷解决方法在基层的急速推进,尽管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繁荣和普及,但并未使各种的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衔接起来,发挥出最大作用,反而在司法程序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的诸多问题甚至危机。
(一)诉讼崇拜使法院面临“诉讼爆炸”的困境。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选择的法律文化。人们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使法院压力加大,导致“诉讼爆炸”的现象。这种司法的过热发展超出社会的承受力和法律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官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为追求快速结案和降低上诉率,往往采用强制调解、变相强制调解的做法,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积案现象导致了审判质量下降,并进而导致上诉率高、再审率高和申诉上访率高的“三高”现象,从而为司法公信力蒙上了阴影。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诉讼机制相对应,目前也存在为数众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显然它们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身的程序利益和价值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例如某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设置甚至比诉讼程序更复杂,对自治性、协商性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并未予以应有的尊重。二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较低。一方面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人员的素质整体上相对低下,另一方面也与政府对公益性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和人员的基础投入较少有关。
(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少有效的组织衔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充分协调。但目前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以诉讼为重心、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补充的体系,缺少对各种相关组织进行协调的平台,无法整合现有的资源。各级各类纠纷解决组织间缺乏配合,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局限于各自为战、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结构性缺陷使纠纷解决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存在危险性。
四、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基本思路
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形成多元化调解格局,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诉讼解决与诉外解决的联动与协调,才能保证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一)倡导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
要在社会上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多元化等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诉讼方式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发生纠纷后,应该引导和鼓励当事双方尽量寻求调解方式解决,这样有利于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达到“双赢”的理想结果。
(二)建立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机制。
以基层法院与其他非诉调处组织为基础的相互配合的联动网络,使诉讼与调解良性互动,增强解决纠纷的能力。一是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衔接机制。一方面通过业务指导衔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方式,实现双方的业务沟通与程序衔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件衔接,对于诉讼案件通过请进来和转出去的方式实现衔接。通过聘请特约诉讼调解员,在遇到相关案件的时候,法院将通过邀请特约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方式,对案件实施审前调解。对于不宜邀请调解的案件,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人民调解的管理组织,安排人民调解员对诉讼案件实施庭外调解或组织当事人庭外和解。二是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效力对接制度,提高诉讼外调解的权威性、公信力。经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后,一方却反悔起诉到法院的,除了具有欺诈、胁迫、强迫调解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最大限度地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样可以提高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权威性,提高诉讼外调解组织的地位。
(三)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基础保障。一是要夯实基层结构基础。一方面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构,加强人民调解的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联络制度、案件结果的反馈通报制度。二是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合辖区实际和易发、多发的矛盾纠纷种类特点,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等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如成立由律师组成专门调解工作组,参与地区群体性、疑难涉法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缓解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压力。三明确监督机制。注意效率、强调纠纷化解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的程序,同时应当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四)完善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
建构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关键是各调解程序之间的协调,扩大司法利用和法律服务的渠道,使各种非诉纠纷解决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是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调解衔接长效机制的规范性制度,明确建立由法院、司法、公安、交警大队、城建、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调解联席会议工作平台,明确各调解衔接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调解衔接机制。二是设立三类站点。即在案源较多、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衔接联络点;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单位、行业组织和协会中设立调解工作示范点;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依托基层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设立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各站点定期联系,开展共建,进行经常性工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