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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4-07-11 11:11:55


一、审判管理概述

    审判管理是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客观需要,是顺应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律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管理科学。加强和完善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矛盾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认为,现阶段推进中国司法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审判管理,以此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院威信。这一价值目标必将要求在保证法院审执案件质效的同时,提高司法行为的公信力,审判管理向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惩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及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工作实际,可知,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案件流程管理。即由专门机构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跟踪、执行、归档、移送上诉等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实行相对分离,从而实现在案件审理上的权力制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这样的制度设计将在效率上起到一定的规范实效,但对案件实体公正无法实现应有的监督纠正。

    二是案件质量管理。审判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各级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评价。通过评查查找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纠正疏漏,但均属于事后整改,对于司法行为载体之一的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导致的瑕疵后果,具有逻辑上的滞后性。

    三是司法绩效评估。即根据司法的目的、功能和特点,从客观反映司法质量、效率、效果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各方面情况出发,结合各种统计资料,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绩效进行总体性、数量化的评价和判定,将司法绩效评估指数的高低作为法院评先评优和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发挥司法绩效评估的价值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通过各质效指标的打分汇总,反应审执人员及部门的工作情况。但对司法行为的引导作用不强,没有起到参考转化的应有作用。

三、审判管理的困境与原因

    目前,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规范司法行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理论认识不慎科学,导致制度设计存在偏差。现今,大部分学者都在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上予以界定,通常会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区分作为讨论重点。这种区分使审判管理行为脱离了审判进行管理,产生了外围管理和事后管理的严重弊端,通过这一法理定位设置出的制度体系无力对“独立”的审判行为产生有效规范,无法实现审判管理的制度目标;

    二是思想认识的不统一,带来了审判管理实际效果的减弱。作为审判管理的执行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具体进行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因为执行的制度措施属于外在、事后的,使各业务庭室的法官感觉是一种负担,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形成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自觉纠错意识不强,有的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不够理解,对抗情绪大,造成审判管理人员安心工作系数不高。常有“当事人都息诉了,自己还查什么”的不正确的看法,各业务庭室的法官还没有认识到审判管理的重要作用。

    三是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带来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的力不从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党委人大在人事上有任免权,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审判管理虽属各级法院对司法行为的规范约束,但更大意义上属于法院系统条线规范。地方党委对地方法院的考核管理与法院系统内的考核指标不统一,这种系统的管理规范难以收到充分的运行效果。

    四是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导致审判管理运行效果出现偏差。审判管理虽然有比较规范的制度,但不够完善,制度和实践管理工作有些方面脱节,尚未形成制度体系,而且所制定的制度分类还不够科学,内容不够全面,操作不明确。一些考核指标过多、过于繁琐,实行的质效考评办法换算复杂,办案法官不易理解,导致大部分指标形同虚设,部分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不科学,有的法院不重视考核考评,体制粗疏,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到位。有的法院虽然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但没有把考核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奖惩制度未落实到位,最后流于形式,法官队伍建设缺少活力。

四、审判管理应然方向及措施

    (一)准确把握审判管理的权利属性,界定准确的制度根源。审判管理权作为司法机关对审判行为予以规范,使其公正、合法、高效运行,自身存在于审判权之中,难以将审判权局限在个别法官的审判案件的狭小权力空间内,将审判管理权定性为审判权之中将使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拥有一个准确的权利起点,对科学的制定管理制度提供精准的制度源泉。

   (二)找准审判管理的切入点,有力提升审判管理实效。实行审判管理与案件审批的有效衔接。现行案件审批由“承办人、庭长、院长”逐级审批后下发法律文书,期间包含了多个流程的运行,审判管理在流程管理上应当对立案、分案、送达、开庭、合意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并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在最后下判的环节予以快速审查,如发现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提交审委会最后甄别。这种措施将有效保障案件质量的提升和瑕疵案件的及时整改,实现审判管理的目标。

  (三)区分质效指标的性质,去繁从简,使司法工作目标具体明确。现今案件质效考评指标中存在三十几个,有些存在考核目标趋同或近似的情形,同时有些指标对于最高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实质工作指导意义,可以将这些指标予以区别对待,制定对各级法院具有实质指导作用的指标体系,既减轻各级法院法官的工作负担,又使各指标意义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地方党委与法院系统基本统一的督考标准,使地方法院工作明确方向。上级法院在制定考评方案时,多考虑地方社会实际,增加服务大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比重,并及时与地方党委协调沟通,建立考评考核工作的协调统一机制,保障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工作方向一致性。

  (五)增强法官审判管理重要性认识,提升规范司法的责任意识。审判管理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而且科学的审判管理还是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的重点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实践中注重审判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无事办”,审判管理的职责不只是监督和指导,更不是针对法官进行纠错整改,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仅仅只是审管办的事,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办案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只有使广大法官认识到审判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自觉遵守审判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判管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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