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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舅借钱给外甥,是叁万元还是肆万元

  发布时间:2014-04-28 10:29:35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宁商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郭某

二、基本案情

    原审认定的事实,2000年3月1日,被告因建木器厂购买设备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

    再审认定事实,原审原告李某是原审被告郭某的亲舅舅。2000年3月1日,郭某为开办门窗厂,向其舅舅李某借款4万元,用于购置木工设备,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李某多次索要该笔欠款,郭某至今未能偿还欠款。

三、案件焦点

1.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出具的借据数额是4万元还是3万元;2.借款是否偿还。

  

四、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审被告郭某向原审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郭某应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予偿还没有道理。

    原审被告辩称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欠条不真实,并表示要通过鉴定证明其主张,但原审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未预交鉴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审被告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

    原审被告辩解原审被告只向原审原告出具过一次欠据,数额是叁万元,而不是肆万元,原审原告提供的借条不真实。本院当庭书写从“壹”到“拾”10个汉字,让原审被告辩认,原审被告称“我当时打条时记得很清楚,我打的条是叁万元,根本不是肆万元。这个条是假的,是几我也不辩认了,这个条是违证。”根据从“壹”到“拾”10个汉字的结构特点,借条上“万”字前面的字是左右结构,不是上下结构,“叁”是上下结构,“肆”是左右结构,加之,双方只是在“叁”和“肆”两个字之间有分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足以认定借条上借款数额应是“肆万元”而不是“叁万元”。原审被告的辩解不成立。

    原审被告辩解其实际是向原审原告借款陆万元,因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的儿子合伙作生意有帐目往来,原审原告曾告诉原审被告,借款陆万元,只要原审被告偿还叁万元即可,余款不用原审被告偿还了。从该辩解内容可知,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借款是陆万元,同时原审原告告诉原审被告只要偿还欠款叁万元,余款不用偿还。但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儿子合伙作生意一事与本案无关,且原审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本人不清楚与其儿子合伙作生意一事,对原审被告辩解内容予以否认,同时原审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其辩解主张,故对原审被告辩解内容不予采信。

    原审原告诉称原审被告曾向其借款19 000元并陆续偿还,原审被告否认曾向原审原告借款19 000元及还款一事,因原审原告的该项诉称与本案无关,且原审被告否认此事,故本案不予考虑。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宁东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审原告李某欠款肆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审被告郭某负担。

五、法官后语

    本案双方之所以就数额产生争议,是因为欠款金额书写的不十分规范。说它是肆万元,是因为一方面该字的结构特点是左右结构,符合早年老人书写“肆”字的方式;说它是叁万元,是因为书写的“肆”的左上半部分好像是小写的“3”。那么,欠款金额是叁万元还是肆万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判决结果就是依据该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核认定。因为本案欠条上所记载的欠款金额是用数字的汉字大写方式表示的,没有小写,本院当庭书写从“壹”到“拾”10个汉字,让原审被告辩认,原审被告称“我当时打条时记得很清楚,我打的条是叁万元,根本不是肆万元。这个条是假的,是几我也不辩认了,这个条是违证。”根据从“壹”到“拾”10个汉字的结构特点,借条上“万”字前面的字是左右结构,不是上下结构,“叁”是上下结构,“肆”是左右结构,加之,双方只是在“叁”和“肆”两个字之间有分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足以认定借条上借款数额应是“肆万元”而不是“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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