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作为执行程序的一项制度不仅有利于执行公开,增强执行工作的权威性,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还能有效地配合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息诉止访,2011年至2013年10月,宁安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938件,其中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案件有713件,占执行案件的76%。
审判实践中,宁安法院发现当前执行听证制度暴露出的问题:一是执行听证强制约束力不足,当事人缺席率高。据统计在该院举行的听证中有47%是缺席听证。因现有的执行听证专门规范中,大多缺少对执行相关当事人缺席听证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当事人随意缺席,致使执行听证的价值大打折扣。二是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不足,立法保障缺位。目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提及此制度,较为明确提到执行听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三是执行听证容易导致执行程序久拖不执,司法成本增加。执行听证的举行必然引起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只能等听证完毕做出裁决后才能依据裁决结果继续执行。但执行听证必须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听证权利,给予提交证据和材料一定的准备期限,法院在组织听证时也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进行裁决也需要一定时间。另外,执行听证在运作实践中,如果一次听证无法查清案情或者当事人缺席,就需要再次组织听证。上述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期限被拉长,并导致执行成本增加。
为此,该院建议:一要调整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执行听证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实体认定审查载体,无法应对将大量出现的执行异议,很有必要设置进入执行听证的“门槛”,确有必要听证的才能进入执行听证程序。二要明确规定缺席听证的不利后果。通过听证通知书、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参与听证的当事人阐明缺席听证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促其出席听证,以利于案件审查,一旦当事人缺席听证,前面的告知也为其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奠定释明基础。三要明确执行听证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效率原则。四要加快执行听证制度的立法进度。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所以,建议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增强其合法性,以确保法制统一和司法适用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