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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的阻力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3-10-15 15:31:46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2013年,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为73件,共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结27件,占37%,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巡回审判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解决。

    一、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

    第一,巡回审判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相关法条对巡回审判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对于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及巡回审判的其他规则都没有规定,造成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的随意性较大,有的把巡回审判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而非真正的便民、利民,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第二,巡回审判的经费和人员配备得不到充分保障。当前,巡回审判经费仍得不到有力保障,而巡回审判涉及到场地布置、审判人员的调配使用、工作人员就餐、车辆耗油等等,一次巡回审判均要付出一笔不小的经费,成本较高,致使基层法院往往无法承担经常性巡回审判的经济成本。

     第三, 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巡回审判方式,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认为在自家门口开庭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担心影响自己的声誉,而宁愿选择在法院或法庭开庭,这种情形在还处于“熟人”社会的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  

     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对策

     第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实施细则。在全市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了18个巡回审判点,利用地缘优势,向群众提供各种司法服务,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实施细则,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宁安法院积极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办案方便当事人,取得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与支持,并给予经费保障及时到位,保证巡回审判的积极开展。

     第三,案件类型要有所选择。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的案件。另外,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不搞“一刀切”。

      第四,树立“调解优先”的巡回审判理念。针对巡回审判案件大多属于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多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村规民约,调解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法律手段,应该多角度、多方位做工作,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习惯、政策渗透调解的全过程,促进案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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