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对本院一线法官进行抽样调查,有10%的法官表示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碰到过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其类型主要集中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纠纷领域。专题小组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进行了如下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传统道德观念,诚信意识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意识的侵蚀,功利主义、利已主义思想横行导致诚信危机。
(二)民诉制度不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客观上为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证据自认规则不加限制的运用也为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虚假诉讼留下了空间。
(三)惩罚机制缺位。就刑事责任而言,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我国《刑法》均未做明确规定,因法无明文规定,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难以适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虚假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实践中虚假诉讼受害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无法律依据。故现在虚假诉讼仍游离于法律之外。
(四)过度追求调解。由于将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一项硬指标,在这种民事调解考核制度下,法官想方设法促使当事人调解,如果双方能主动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也就无精力去仔细甄别,因而调解结案的案件往往又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二、预防虚假民事诉讼的措施
(一)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二)建立虚假诉讼案件识破机制和程序,提高识别防范能力。选定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对此类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对原被告的身份、二者之间的关系、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重点审查。通过立案审查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业务庭应启动特别审理程序,经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各各环节,包括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对虚假诉讼予以特别关注,庭审中,注重察言观色,发现疑点。
(三)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案外人通报制度,严密防范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常因案外人参与诉讼并提出抗辩得以识破。在诉讼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时,要及时将情况向利益相关人通报,第三人认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的,应当依法准许。必要时,法院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畅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