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人民法院“接地气、连民心”服务群众主题实践活动顺利开展以来,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弘扬“四种精神”,设身处地为民众着想,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便利。但少数群众对司法环境仍有抵触情绪,思维举止与司法程序背道而驰,法院执行难仍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执行中慎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对临近《刑法》界限的不当行为发挥《刑法》的强大威慑作用已是大势所趋。一是严格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在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二是适当威慑。对具有拒不执行行为、情节轻微的被执行人,为防止行为进一步恶化,对其采用恩威并施的方式,明晰拒不执行行为延伸的法律后果,强调拒不执行行为的危害性、刑罚的严肃性,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宁安市宁安镇某村李某自1990年至2008年一直耕种从村里承包的6亩土地。2009年李某与刘某发生土地纠纷,刘某强占了李某的6亩土地。案件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后,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归还侵占李某的6亩土地,并赔偿李某土地承包费6300元。本案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与努力,刘某坚决不同意退地、赔钱。刘某的拒不执行行为已经侵犯到判决的权威性。为防止刘某的行为进一步恶化,执行法官对其适当威慑,采取恩威并施的方式促成案件执结。一方面严肃法律威信,强调执法严肃性和刑罚的威慑作用,震摄一心想逃避执行的刘某,促使刘某摆正态度,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一方面讲述刘某与李某在村里自1990年承包土地,二人互帮互助开垦农田,双方因6亩土地争执不下,邻里反目实在不值。刘某最终接受了执行法官的建议,将6亩土地退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偿6300元土地承包费。土地是农民的敏感问题,此案件的顺利执结,能够有效引导其他土地纠纷案件正确执结,增强了其他村民的守法意识,稳定了土地耕种的良好秩序,达到了震慑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据法院内部统计,在执行法官严格执行、适当威慑两种执法方式下,执行一庭二起土地纠纷案件都得到了基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