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系宁安市兴安村农民,200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刘某服刑后不思悔改,2011年6月,喝完酒后见其外甥女(原系刘某亲生女儿,因其大姨姐无生育能力,遂将其过继)独自一人在家,遂起邪念,用语言恐吓亲生女,又将其裤子、内裤脱掉奸淫后逃跑,事后刘某又主动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品德败坏,不思悔改,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刘某强奸的对象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智障妇女,且又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有悖法律道德和理伦理道德,应依法和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