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法发[2008]1号
宁安市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推行“民生审判模式”的
指 导 意 见
各科、庭、室、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不断增强的对审判工作公开性的关注和迫切需要的高度,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筑好司法为民的第一线平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结合我院法庭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巡回法庭工作
1、为了保障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群众能够方便诉讼,降低群众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我院人民法庭实行“定期驻点式巡回办案”制度。
2、巡回法庭对民商事案件的办案原则是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案发现场,调动基层组织参与,结合当事人的文化理念、当地的生活习俗、传统习惯,借助当事人所在地领导、群众、亲属、朋友和人民调解员的协助劝解,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真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实地,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3、巡回法庭按照“一镇(乡)一庭”的标准设立,在未设置法庭的乡镇政府办公场所设立巡回法庭办案点,就地审理简易民事案件。
4、巡回法庭实行审判员定期驻点办案制度,法庭针对巡回法庭办案点设置情况及本庭人员情况,原则上每月应保证每个办案点有一名审判员连续一周驻点办案。可根据当地案件实际情况调整地点和时间,灵活掌握,以满足群众诉讼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
5、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对群众诉讼进行指导,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及就地调处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6、巡回法庭办案原则上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在当周办结。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可以进行诉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不适用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在立案后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审理,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7、巡回审理方式以审判员独任审理为主,并从地方聘请责任心强、素质较高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审判员做好立案登记、送达传唤、调解记录、装订卷宗等审判辅助工作,对一些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可以请求当地派出所出警帮助维护法庭秩序。
8、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审判员开展工作,对简易民事纠纷可独立组织调解,依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法庭出具法律文书,人民陪审员(调解员)要协助法庭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9、法庭应通过发布便民告示等多种宣传方式,将巡回办案的时间、地点、受案的条件、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巡回法庭办案点应将立案流程、证据规则、诉讼收费、排期开庭等制度公示。
10、由院里出面负责与各乡镇政府进行协调,落实巡回法庭办案点(应保证一室一庭),落实巡回办案辅助人员,落实审判员食宿问题,并配齐巡回办案点办公装备。
11、审判员在巡回办案时应坚守时间、坚守岗位、坚守纪律,做好工作安排和工作记录,注意人身安全和卷宗安全。
12、院里按国家财政规定标准为法庭巡回办案人员提供经济补助,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保障,以保证巡回办案需要。纪检室、办公室、法庭办负责对法庭巡回办案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政工科负责考评管理。
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1、人民法庭在审理各种矛盾纠纷时,要着眼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基层,靠近群众,贴紧农业,熟悉社情与民情为出发点,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2、诉讼调解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适用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3、调解应采取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相结合的形式,做好无过错方的宽容调解工作和过错方的觉悟改进工作,做好纠纷焦点把握与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换位思考,指明过错、讲明利害、释明法律,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4、调解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合法为先、自愿为本;二是查清事实、明晰是非;三是方法得当、把握时机;四是因案而异、因势利导;五是情愫感化、透彻说理;六是适时适度、及时判决;七是彻底解决、根除隐患。
5、调解应讲求以下几点方法:一是求同存异法、二是趁热打铁法、三是矛盾冷却法、四是耐心疏导法、五是成本释明法、六是判例参考法、七是外力介入法、八是打破幻想法、九是隔断调解法、十是釜底抽薪法。
6、法庭应与地方人民调解组织、各级调委会建立调解联动机制,对案件可以授权委托调、可以邀请参与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7、要把调解率作为工作成果考核的一项硬指标,法庭年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达到庭室办案总数的90%,按简易程序办结的案件调解率(含撤诉)达不到90%的,视为不称职审判员,连续两年不称职的降为法官助理。
三、加强释法解疑工作
1、要将释法解疑工作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始终,除法定告知、释明事项外,要结合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庭不同时段工作的特点,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介绍法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讲解诉讼权利的行使方法,指出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的途径,解释法律规定的确切含义,提示当事人在证据和法律上可能存在的风险,说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根据。
2、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法律认知理解程度和需要解疑的问题准确把握释法解疑的用语和尺度,做到用语中立、平和、严谨、准确、清晰、适度,可以对各种诉讼行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客观说明,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作出预期判断或者承诺,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
3、要畅通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渠道,保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及时、依法、妥当的回应。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具体诉讼活动的意义和司法行为的异议、疑问,请求约见承办法官、审判长或者庭长作出解释说明的,应认真对待,及时安排,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答复,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对涉及保密的事项,或者不宜正面解答的,应说明不便明确答复的原因,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和猜疑。
4、要严格把握释法解疑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释法解疑一般应采取即时口头答复方式,对重要问题的口头答复,应制作笔录,对一般性问题的答复,如有必要,也可制作工作纪实附卷。
5、在接待当事人时,发现当事人可能拒绝接受裁判结果,并有过激言行的,或者发现可能制造事端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应高度重视,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化解或稳控措施。
6、释法解疑工作情况应列入法官执法档案,并作为法官业绩目标考核的内容。未按要求进行释法解疑,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事件的,依据信访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1、法庭立案接待应设置单独场所,在接待室内设立便民服务台和诉讼代理人阅卷处,放置标准起诉状、答辩状等空白格式样本以及集受案条件、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收费标准为一体的人民法庭诉讼指南、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宣传材料,供当事人和群众查阅、选用。置备电话机、饮水机、笔纸、老花镜、针线盒以及常用应急药品,配置按国家标准收费的复印机,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方便,充分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
2、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咨询、诉讼引导和立案工作,确保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日常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干警,杜绝生、冷、横和推诿的现象,坚持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公开办案制度。
3、在法庭门前的醒目位置设置法制宣传栏,张贴人民法院报和开庭(宣判)公告,便于群众和当事人阅读、查询。同时,将人民法庭诉讼指南、审判流程、诉讼热线、巡回办案等司法为民措施及廉政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示上墙。
4、建立监督台,公布法庭干警照片和联系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和联系。
5、每周及时更新公布排期开庭时间表,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掌握案件进度,为群众提供多种便民服务。
五、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进行,对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以及对于人民调解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法庭可用适当方式告知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议他们改进。
2、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定期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人数应达到当地人民调解员总数的80%以上。
3、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
4、法庭可以聘任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5、法庭可以通过召开典型纠纷分析会,共同研究调解方案等方式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
6、法庭干警每人指定负责一个至二个基层民调组织工作,建立联系方式,及时配合基层民调组织调处
较复杂的矛盾纠纷。
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1、依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办法》做好贫困群众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
2、为贫困群众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二00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