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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5-26 10:34:34


一、人民陪审员管理、培训及使用情况

    近年来我们宁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并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息访等工作纳入到我院开展的“民生审判工作机制”之中,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在选拔使用人民陪审员方面注重高标准、严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和选任工作

    继2005年我院选任第一批12名人民陪审员以后,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民生,于2008年3月份,在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使社会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选任的条件,增强社会群众的参与意识,吸纳更多的有道德、有威望、有知识、懂法律的群众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之中。另外我们精心组织了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会同市司法局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从优选出25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的预选人员,这些人员普遍具有良好的品行,文化层次较高、群众基础较好,其中社区干部7名,基层人民调解员5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13名,我院预选的这25名人民陪审员, 本科学历7人,大专学历16人,大专以下学历2人。平均年龄44岁,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31岁。

    在确定了预选的25名人民陪审员名单以后,我们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取得了联系,并将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情况和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工作向人大作了全面汇报,从而赢得了人大常委员的信任、支持,并于2008年3月份及时召开了人大常委会,对25名预选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能够依法、高效、 及时行使审判权力。

2、强化管理,加大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

    人民陪审员选任以后,我院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立案庭,由立案庭长担任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时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立案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个庭室确定合议庭案件需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应在一周前将书面申请报立案庭,由立案庭以随机的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确定人选,并告知审判庭,由审判庭告知人民陪审员出庭及阅卷的时间、地点。

    在庭审和合议案件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开庭过程中,审判长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向当事人发问的时间和时机,在认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人民陪审中同的意见,在合议案件过程中,要请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避免审判长、审判员先入为主,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左右。对审判长或审判员拟定的审理报告和法律文书,人民陪审员有权进行审阅或参与起草、发表意见,有效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出现。

    我们院还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2005年5月,12名陪审员全部参加了省高级法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全部获得了岗前培训的《合格证书》。2008年我院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以全,更加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利用开庭、入庭听审、合议案件等阶段,及时向人民陪审员传播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水平和审判水平。另外每年我们还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及时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了解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想法 ,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不可替代作用。

3、人民陪审员的入庭庭审情况

    2007年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案件109件,其中刑事案件 15件,案件类型主要为青少年犯罪案件、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民商事案件91件,案件类型主要有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行政案件3件。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些案件的审理,一是案件的上诉率明确减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上诉率不到5%;二是调撤率却有较大提高,达到85%以上;三是自动履行审理率明显提高,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到30%;四是没有出现缠诉、缠诉现象;五是违反程序、实体错误的减少,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

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经费难以保障,虽然我们已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开支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了申报,但由于地方的财力困难,难以拔付到位,而法院本身财力紧张,因此难以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进行保障。

    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难以保障,所以部分陪审中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即使法院通知其参加庭审,因缺少相应的补助,他们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脱开庭。

    三是部分人民陪审员有工作不负责任的现象。特别在庭审工作中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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