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宁安市人民政府为改造城镇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以政府为中心的拆迁、征收进程,对宁安镇衡阳村部分农田进行征收。近日,宁安法院民一庭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场因置换土地引发的民间纠纷。
李广宇、刘玉新、李庆生均是宁安镇衡阳村农民。李广宇与刘玉新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离婚。李庆生系李广宇的叔叔,1998年12月31日,刘玉新与李庆生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协议约定:刘玉新用自家承包的位于大长垄的0.645亩土地与李庆生家承包的位于涂料厂前的0.645亩土地互换。双方更换土地后,各有使用权,如果土地被国家征用补偿各不发生关系。现刘玉新耕种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但李庆生不同意将征地补偿款给付刘玉新。所以刘玉新要求李庆生履行土地互换协议,并要求将征地补偿费给付刘玉新为由起诉到宁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所以,双方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耕种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继续履行该互换协议。经过法官的讲法说理,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李庆生同意履行与刘玉新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为全市旧城改造工作,做了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