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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热闹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4-04-17 14:18:16


    2011年10月的一天下午,来宁安市打工的小张和小王二人下班后闲来无事,溜达到住处附近的一幢楼前时,楼上传来的吵闹声让他们停下了脚步。“好像有人打起来了,看看去……”好信儿的小张拉着小王上楼一探究竟。果然,二楼的一间屋子里两个男人正在争吵。

    双方从争吵升级到动手,激烈的打斗声惊动了邻居,赶来看热闹的人之中,小张挤在了最前面。突然,其中一人从墙角抄起了一把铁锹砸向对方,那人偏身一闪,锹头脱落,飞向了在门口看热闹的小张。小张当即倒地,大股的血顺着脸流了下来,染红了白衬衣、裤子和鞋子。据小张的工友小王后来回忆:“听见有人在打架,吵得很厉害,我们一起去看热闹 。看了一会儿,我觉得没意思,叫他走,他不肯。我正打算离开,可刚一转身,就听见“哐”的一声,小张倒在了地上,满脸都是血。”

    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院方出示的诊断报告显示,小张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需要住院手术。住院期间,小张共支出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近一万元,这些钱都是从朋友处借的,还耽误了一个多月的工作。这期间,打架的人一直没露面,也没有道歉赔偿的意思。出院后,小张认为:“自己无辜被砸成重伤,打架的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张找到二人索要赔偿,但对方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三方随之打起了“口水仗”。

    小张索要赔偿未果,还险些与赵、王二人动起手来。无奈,2012年4月2日,他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元。

    当天,宁安法院民一庭即开庭审理了些案。在庭审中,二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事出有因,责任并不全在被告一方,小张也应负一定责任。另外,原告小张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道有危险,却执意看热闹,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医疗费等不应该由一方来扛。而且小张伤得不重,根本不需要住那么长时间的医院,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小张发现有人打架后,不是去劝架,而是因好奇心在一旁围观,其行为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悖,不为社会所提倡。且原告在工友小王要求其远离打架现场后仍继续在原处围观,理当预见到危险而未采取任何措施,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的80%,共计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承办此案的刘法官在庭后表示,成年人因看热闹受伤,其自身要负一定责任。因为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打架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如果受伤的是未成年人,责任划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官对小张说:“以后这样的热闹还是不看为好。如果你是劝架受伤的,那自己就不必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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