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劝架导致意外受伤的案件。
一日,某超市举行鸡蛋促销打折活动,吸引众多顾客前来购买,由于顾客人数较多,超市员工难以有效维持秩序,导致现场十分拥挤,时而有推搡、互踩的情况发生。就在此时,正在排队区域的贺女士以冯大妈插队为由,与冯大妈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进而导致互相撕扯,现场一片混乱。同在排队的小秦与周围顾客一同上前劝架,在其劝阻过程中,不知是谁用力不慎将劝架的小秦推到在地,导致小秦受伤。
事发后,小秦将贺女士、冯大妈以及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秦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贺女士因琐事与冯大妈发生争执,小秦为了防止二人冲突扩大,进行出面劝阻,但二人不仅未能听从劝告,反而继续撕扯,导致将正在拉架的小秦不慎误伤,贺女士与冯大妈应当对小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贺女士与冯大妈打架的起因是超市举办促销活动,但对现场疏于管理,造成顾客秩序混乱,超市自身亦存在过错,也应当向小秦承担赔偿责任。小秦劝架的行为是好意行为,体现了公民之间互帮互助的良好价值,小秦对自身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向三被告释法说理,并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原告共同赔偿小秦2300元,案件圆满结束。
好意劝架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和睦友好、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提倡。吵架者或者纠纷的引发者存在过错的,均应当对劝架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生活中我们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劝架者,在好意劝阻纠纷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