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7月19日23时,被告卢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付某撞倒,付某受伤。经宁安交警大队认定卢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受伤后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付某向卢某索要赔偿费用,卢某迟迟未给付。因此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卢某赔偿医药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8890元。
在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责任也比较明确。于是考虑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能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主审法官约谈被告,询问其是否同意给付。被告称原告受伤都是皮外伤,没有必要住院治疗,而且出事当天卢某同意给付付某5000元,但是付某不同意,因此没有达成和解。于是主审法官又给原告打电话,原告态度非常坚决,称自己住院花费4000多,后来又请律师花了3000,还有住院期间吃饭和交通费也花了500多,并且自己住院期间不能上班,误工费也应由被告赔偿。主审法官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后,本着调解优先,平等自愿的原则,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次沟通,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并帮他们分析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在月底前给付原告7000元。
判决不是终点,事了才是最终目的。宁安市人民法院一直本着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念,切实做到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积极为群众解决矛盾,充分体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