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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到我为止】双方买卖起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11-29 09:52:10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7月14日,被告孟某从原告岳某处赊购塑料门窗,共计价值19100元,被告孟某已经给付原告岳某11200元,尚欠79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塑料门窗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绝给付。于是岳某将其起诉至宁安法院,要孟某立即给付欠款。

    主审法官在收到案件后,首先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发现案件比较简单,事实也比较清楚。法官秉持着“调解优先”理念,多次给原被告打电话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对案件的意见,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无调解意愿。原告称可以调解。于是主审法官约谈被告,被告称原告卖给他的塑料门窗质量不合格,安上后漏风,并且把手总是松动。主审法官对被告说,如果质量有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但不能作为不给付欠款的理由。于是主审法官又将被告的意见反馈给原告,并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同意减免900元。被告称就只能给原告5000元。主审法官又将原被告双方约到法院,双方见面后,主审法官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被告当场转给原告6000元,案件调解成功。

    调解案件既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能避免案结事不了。所以法院在受理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时主要经验做法就是调解优先,这不仅能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案件质量,还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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