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利害关系人在公民失踪后多久才能申请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满两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达到两年时间,而不是音讯时有时无的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累积相加达到两年。
02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继承权的亲属,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03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对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04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音讯之日起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05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不能口头提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06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公告期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