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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违约金应否给付

  发布时间:2024-11-22 15:05:52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7日,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姚某,姚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定金60000元,并在2023年11月19日支付购房款500000元。双方约定2024年5月19日前完成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然而双方约定的日期已过,王某既不交付房屋,也不退还购房款。因此姚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5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00000元。

    主审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姚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退还已付房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损失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解除与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返还姚某购房款560000元,支付其利息损失和违约金100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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