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晨练导致受伤纠纷。
某日一早,67岁的赵老太和往常一样出门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她经常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突然之间,座椅翻倒,赵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赵老太的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赵老太的女儿找到公园管理方即公园设施养护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赵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园设施养护单位辩称,公园的椅子是为了方便市民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的。赵老太是由于自身晨练拽倒椅子导致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因此,不同意赵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赵老太的起诉后,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赵老太及家属依然要求公园设施养护单位赔偿十八万余元,公园设施养护单位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的多轮调解无果。诉讼过程中,赵老太对受伤情况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赵老太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设施养护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市民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但公园内的座椅是供市民休息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用力拉拽座椅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赵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锻炼可能发生危险,但赵老太没有注意防范,也是造成赵老太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赵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赵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例如,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是否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广大市民而言,无论身在何处,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使用不当,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