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于某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由海林市到宁安市,路过某村东侧,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扳子等工具将石岩村用供电的变压器拆解,并将变压器内的三捆铜线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000元。被盗物品被当场追缴。被告人于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依法返还被盗铜线三捆;被告人于某作案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