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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到我为止】合伙起纠纷 调解续温情

  发布时间:2024-11-15 14:42:07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件。

    胡某与景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共同经营某美甲店,其中由胡某现金投资4万元,景某以合伙前美甲店设施及产品、品牌加盟保证金等作价4万元作为合伙出资,双方约定合伙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由双方平均享有和分担。胡某因资金紧张仅支付了景某3万元投资款,剩余1万元约定以合伙期间的分红进行抵账,双方每半月分红一次。之后胡某因母亲摔伤且需要照顾孩子无暇参与经营,要求退出合伙并退还投资款,景某均未同意。后期景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美甲店转让给其他人,于是胡某将景某起诉至法院。

    经过诉前调解,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再次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进行了调解。景某认为如果不是胡某以对美甲店没经验为由劝说景某一起合伙经营美甲店,早就把店兑给别人,不至于造成后期更多人力、物力的损耗还有资金的亏损。胡某认为自己也是真心想合伙经营美甲店,可是家里突发情况才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且自己急需资金给母亲治病,退出合伙也是无奈之举。法官听取了双方叙述后,从法理、情理的角度为双方进行讲解,景某表示两人曾是好友,同意当庭给付胡某15000元,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重要的是化解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宁安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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