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年轻人有时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常常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的照料。然而,当父母提供资金时,如果儿子单方面出具了借条,儿媳是否也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呢?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张女士与吴先生曾是夫妻,两人于2023年诉讼离婚。可张女士没想到离婚后不久,婆婆方女士却拿出了与张女士前夫吴先生签订的两张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债务。原来,2019年方女士曾给吴先生转账20余万元,后吴先生花费十万元购买一辆汽车并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21年方女士又花费4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吴先生与张女士二人名下。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吴先生向方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与家庭花销”“吴先生向方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条时张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事宜,张女士不予认可并拒绝偿还,于是母子二人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涉诉钱款转账行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两笔钱款的性质。首先,虽然吴先生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方女士与张女士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方女士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张女士对吴先生向方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次,考虑到方女士与吴先生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不能仅凭借条简单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也不排除方女士与吴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让张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综上,方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张女士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转账时也没有向张女士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出借或赠与吴先生一方的款项,故应推定该款项系方女士赠与吴先生、张女士的。因此,法院判决吴先生偿还上述借款,驳回了方女士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车、购房的情形普遍存在,该出资目的往往是赠与,而非借贷。若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向子女出借款项,并希望未来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款项,则应向子女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保留相关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款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