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增多,一些违法转贷行为也逐渐出现。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违法转贷案件。
2021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自身并无足够的闲置资金,于是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了这5万元,并随后转借给李某。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催款无果,于是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资金来源是套取银行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将款项借给李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李某应返还从张某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关于张某请求李某支付约定利息的诉求,因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收取约定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从张某处取得的借款本金5万元,无需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需遵循法律规范,套取银行贷款转贷他人属于违法行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各方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