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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房屋买卖要慎重 无故违约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2 09:18:52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姚先生与李女士于2023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姚先生以人民币56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和车库。合同签订后,姚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后续又支付了46万元的房款。然而,在姚先生支付了56万元房款后,李女士突然反悔,称房子无法交付,不能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在姚先生多次联系李女士后,李女士拒绝退换购房款,姚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

    法官释法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姚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房款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姚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姚先生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姚先生与李女士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姚先生购房款56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合计76万元。

    法官提醒: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务必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未来计划,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考虑不周而后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信,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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