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好我市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妇女儿童的法治意识,推动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贴近家庭、贴近生活,宁安市人民法院与宁安市妇女联合会联合成立“家+和”巾帼婚调工作坊,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充分运用婚调工作室开展集调解、宣传、教育等为主线的婚姻家事工作。
2024年3月,宁安市人民法院“家+和”巾帼婚调工作坊向宁安市妇女联合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充分发挥妇女联合会的组织优势,邀请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宁安法院公众开放日、妇女维权讲座、观摩庭审等活动。推荐优秀的妇女代表加入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和家事调解员队伍,配合法官在诉前、诉中进行评估、劝导、调解。对于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或调解和好的当事人,根据个案需要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协助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和情感裂痕。
2024年4月,为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宁安市人民法院“家+和”巾帼婚调工作坊再出新招,在诉前,对面临婚姻家庭纠纷的未成年人家长给予温馨提示,交付“致未成年人家长的一封信”,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合法权益,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置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家+和”巾帼婚调工作坊的成立是宁安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内在所需,是坚持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家+和”巾帼婚调工作坊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为妇女儿童权益撑起“司法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