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上下水、供暖等地下设施都需要加装井盖,井盖早已遍布大街小巷。而近年来,井盖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存在众多盲点。那么如果行人不慎踩入未严格封闭的窨井口导致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张某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内走路时,不慎跌入破损的窨井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将井盖管理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
法院受案后,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了案情事实及经过。法官认为,张某在行走中,因井盖破损致双腿受伤,该类侵权为特殊侵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井盖的管理者,发现井盖破损,但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井盖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余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过错,应对张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行走时未对周围的环境加以注意,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70%。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且该公司已将全部赔偿履行完毕。
小井盖关系大民生。勿让马路上的窨井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有安全隐患的窨井时,应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安装保护栏等方式,提醒行人注意施工现场情况。如果行人因窨井盖受伤,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以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