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时,借贷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有哪些特殊要求。
小张(化名)和小李(化名)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小张多次向小李的银行账户转账,金额累计达数十万元。后双方分手,小张以转账凭证为据,主张这些转账是借款,要求小李偿还。小李则辩称这些钱是小张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如旅游、购买情侣饰品等。
这种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小张作为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需要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比如,小张提供了在转账时和小李的聊天记录,其中有提到“这钱先借给你应急”等内容,这就可以作为借款合意的证据,小张可能胜诉;但如果小张没有此类证据,仅靠转账凭证,很难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涉及特殊身份关系的金钱往来纠纷中,法律的认定是谨慎且有依据的。如果您在类似情况中主张借贷关系,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避免因为举证不足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特殊关系中的经济往来要谨慎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