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千万不可滥用诉权。
01
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既包括甲对乙提起前诉后,再次起诉乙,也包括甲对乙提起前诉后,乙再次告甲;(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也就是甲与乙前诉与后诉争议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相同,如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这里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甲起诉要求乙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中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民事案件中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在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中,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如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2)原告诉请仅是要求费用的增加或者减少,不涉及前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重新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