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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到我为止】产品质量缺陷引纠纷 法官巧妙化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1-07 09:27:18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8月18日,原告孟某欲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一台挖掘机,原告要求挖掘机保真、无翻新、无质量问题,到家就能干活,如存在上述问题被告须退还原告全部车款。被告在微信中承诺挖掘机符合原告的要求,到家就能干活,当天原告交付被告定金6000元,又用微信方式交付被告50000元,8月19日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85000元,至此原告交付了全部车款241000元。8月22日,原告收到挖掘机时发现该车与被告在微信中承诺的不一致,车身存在多处断裂,回转无力,发动机冒黑烟等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车款,被告让原告到法院起诉解决。于是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41000元及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进行阅卷,初步了解案情,然后秉持“调解优先”理念,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约谈双方当事人,询问原被告的真实意愿。原告称现在有工程,正是挣钱的时候,如果机械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作效率,如果将机器退还被告再次购买耽误时间,但是如果不退还,机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法官又询问被告的意思,被告称当时在检查机器无故障的情况下才卖给原告的,现在原告称机器有多种问题,很可能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与被告无关。法官在了解到双方各自想法后,多次沟通,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并帮他们分析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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