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法院综合庭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2015年3月4日,张某与王某签订26垧水田地(王某从案外人朴某处承包)承包合同,每垧地承包费7 500元。合同签订后,经双方测量,实际土地面积为28垧,张某交付承包费210 000元,王某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经宁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解除了原承包人朴某与宁安市江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导致张某无法耕种案涉土地。因此,张某作为原告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土地承包费210 000元。
主审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经宁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解除了原承包人朴某与宁安市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承包合同,导致张某无法耕种案涉土地,合同无法履行。王某应及时返还张某已交付的承包费。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立即返还张某土地承包费210 000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法官释法:土地问题涉及农民最根本的利益,更密切关乎农村和谐稳定,因此能合理合法的化解因土地引发的矛盾是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关键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办理对于确认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障土地流转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农民群众,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依法承包 、转让、使用土地,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