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至6月,李某等几名农民工在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中从事钢筋扎绑工作。但李某等人完工后,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期也未依照约定时间付足费用,故李某等人将建设公司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为建设公司提供劳务,建设公司也接受其相应劳务,表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此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需尽快办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一方面采取释法说理手段,积极与建设公司沟通,使其感受到农民工的难处和不易,并说明案件利弊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安抚李某等人情绪,缓解当事人身心压力,终于在庭审十分钟前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该建设公司将所欠李某等人的劳务费一一还清。李某等人认真核对银行账户无误后,向法官表示感谢并当场书写撤诉申请书。
下一步,宁安市人民法院会进一步落实“如我在诉”理念,积极主动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审判工作质效,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真正体验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