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物权编里新增了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居住权就是从这一天起在我国施行。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传统的住房供应体系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民法典》物权编将用益物权分编增加了居住权一章,保障了对住房有需求的群体的利益。
01
居住权的定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02
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03
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04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06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