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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父母闹离婚,小孩竟被藏起来?

  发布时间:2024-11-05 14:44:07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杜某(女)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19年5月生育长子小王,王某与杜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8月,杜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在法院对该离婚案组织调解期间,杜某未与王某商量,擅自带走小王藏匿起来,并明确拒绝小王爸爸看望。之后,王某多次打视频电话,但均被杜某拒绝,后来更被杜某拉黑。

    2024年9月,王某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杜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杜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对小王的监护权的行使。法院遂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裁令杜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的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离婚纠纷中,藏匿小孩的行为适用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抢夺、藏匿小孩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对失去小孩一方构成了侵权。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期间?

    禁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禁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

    可能有何法律后果?

    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罚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拘留最长可达15天。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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