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新媒体公众网络平台已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的方式,但若在此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将会引发纠纷。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兰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陶某与罗某为同村村民,2023年6月,陶某到罗某经营的汽车维修服务部更换汽车轮胎产生修理费550元,经罗某多次催要后,在付费过程中,双方因一句牢骚话发生争吵。罗某遂将争吵的内容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两次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中讲述了罗某与陶某发生争吵的前因后果,其中对陶某使用了“赖子”“麻子”等不当言论。事发后,陶某联系罗某要求删除视频,但罗某一直未删除。
陶某以罗某名誉权侵权为由,将罗某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罗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兰岗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且沾亲带故,为妥善处理纠纷,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面对面”进行调解,对立情绪较为突出。承办法官便以“背靠背”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讲解何为名誉权以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法官见证下删除了上传在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并当场给付原告2000元的经济赔偿。原告也对被告进行了谅解,双方握手言和,该起案件通过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方式圆满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并非信口开河、恣意而为,无论线上还是线下,不当言论一旦触犯法律底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