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偷盗摩托车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付某将一辆海哲牌蓝色山地越野摩托车停放在宁安市某小区院内,2023年10月15日20点左右,被告杨某盗走摩托车进行变卖,后经作价,被变卖的摩托车市场价值为700元,鉴于杨某年龄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将杨某及其监护人杨某某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本院。
由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审阅卷宗后,决定以批评教育并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法官对监护人杨某某通过讲法律摆道理,由于未成年人杨某未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对被告杨某进行批评教育,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杨某的父亲也认识到了平时对于教育孩子的短板及不足,最终被告杨某某同意赔偿原告付某1000元,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提醒,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必须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孩子误入歧途,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