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被小区门卫升降杆砸伤,由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05 14:26:43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小区住户。这天,朱某骑电动车通过小区大门机动车道时,被落下的道闸栏杆砸伤,朱某受伤后倒地,小区物业保安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朱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朱某系头部浅表损伤、多处挫伤,共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后朱某找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向,朱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医疗费用等。

    法院审理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管理小区机动车进出而在小区大门口设置升降杆,升降杆的升降应确保进出大门的人员及车辆安全,但其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在栏杆降落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致使朱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通行环境进行观察,并识别安全风险,其对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疏忽,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法院最终酌定朱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本事故30%、70%的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合计9859.57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提示

    作为业主,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运行规范,尤其在骑行进出车库闸道门禁时,要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地行,安全谨慎通过,严禁随意尾随其他车辆进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