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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微指南】关于公告送达的一些知识

  发布时间:2024-11-05 14:23:58


    01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涉外民事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02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03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是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受送达人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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