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
7岁的小王和另外两个小朋友在小区内道路上玩耍,这时候一条未牵绳的柯基犬向三个小朋友跑去,小王和两个小朋友出于害怕便立马向回奔跑,慌忙中小王和其中一个小朋友撞在一起致使小王摔倒造成小王面部和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王父母予以报警,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并未协商成功小王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主人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刘某饲养的犬只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小王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所涉柯基犬跑向小王及其他两个小朋友时,足以导致三名儿童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慌不择路进行躲避,在跑躲过程中,小王与其中一位小朋友发生碰撞,致使受伤。
犬只的行为与小王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刘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依旧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表示不理解,“动物没有任何危险动作,小王自己胆小被吓到摔倒,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法官对此也进行了耐心地解释,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最终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合计3000余元。
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