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没钱,我都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钱还不还都一样,法院要是把我抓起来拘留我,那我更还不了钱了。
法律文书生效后,败诉方用“我没钱”“下个月还”“再等等”之类理由搪塞,申请强制执行依然一拖再拖,挑战司法权威,法院有很多强制执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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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仍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具体内容为:诉讼参与人活着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其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法官提醒
司法拘留只是一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并不因为拘留就可以免除责任,拘留结束后该偿还的债务并不因此豁免。因此,被执行人不能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所欠债务,而是应该积极偿还债务,早日解决纠纷。